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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8 10:02:53]

 

石家庄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高管字[2014]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鼓励园区知识产权的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根据《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十条政策》(石高管字〔2014〕8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三条 资助对象:工商、税务关系在石家庄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企业新获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
(二)企业新获国际专利;
(三)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
(四)企业在国外成功注册商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晰;
(二)申请人因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两年;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给予资金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企业新获的授权专利,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人民币;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人民币;
(三)国际专利每件20000元人民币,涉及多个国别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七条 商标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资助10万元;
(二)获得省著名商标资助5万元;
(三)在国外成功注册商标资助2万元。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利和商标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报送原件审核。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地税、国税各一式两份,并报送原件审核。
(三)申请专利资助报送石家庄高新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报送原件审核;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申请受理部门的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资助报送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文件、商标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并报送原件审核。
(五)申请国外商标资助报送该国商标证书一式两份,并报送原件审核。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石家庄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形成《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工委管委联席会研究批准。
(三)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总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