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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16-10-19 14:58:59]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鹿泉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活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1.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鹿泉创业。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2.降低高层次人才落户成本。对带动领先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50万元,对带动领先技术项目落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40万元,对带动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0万元。对租住房屋的人才,省、市补助不足部分,由我区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过3万元。

  3.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青年创业扶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凡毕业5年内的省内外高等学校毕业生,初次在鹿泉创办小微型企业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鼓励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等社会群体创业。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伍军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创业培训。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创业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并给予全额贷款贴息。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5.鼓励社会资本兴建众创空间。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改造提升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区政府通过补贴入驻企业房租的方式给予建设和运营支持。对经评审认定为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每年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对新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50%房屋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6.鼓励各类人才到孵化器创业。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的土地指标,专项用于运行较好、有用地需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大规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人才团队等各类人才到科技孵化器创业,3年内给予50%房租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7.鼓励创业项目加速投产。支持创业项目尽快具备生产条件,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2年内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当年最高补贴30万元。对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同贷款额度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当年最高贴息额300万元。

  8.打造一批创业创新产业园区。加快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加速器)建设,对“双创”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按照上级支持资金规模,我区给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9.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有银行贷款的,按同期银行利率给予适当贴息支持(获省、市该项资金支持的除外)。

  10.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提档升级。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到期复审通过和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1.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石家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获奖励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升级后,按新的奖励金额扣除原奖金进行奖励。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鼓励创新研发活动

  12.鼓励专利申请。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3000元;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2000元;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凡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达15件以上且增长达2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补贴作价环节评估费的80%,最高补贴5万元,并按作价额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30万元。

  14.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经审核确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至10万元。

  15.鼓励品牌创建。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河北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省优质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期满复评的,奖励资金减半。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6.支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在我区的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境外买壳或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7.鼓励企业开展股权交易。对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版)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版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8.支持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和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平台,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服务(含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电子商务等)。注册地在鹿泉区域内的,对经认定且业绩突出的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扶持。

  19. 政府对转型升级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给予支持。对处于推广应用期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购买。

  20.鼓励转型升级企业进行精益化管理和“两化融合”,提升企业科学化、精益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对于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并有相关投入且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

  21.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对本地中小微企业扩大贷款规模,当年贷款规模比上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5万元。

七、鼓励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2.扩展新兴产业领域。鼓励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的人才和团队到鹿泉创业,凡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八、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障机制

  2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组织部、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定期研究创新创业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科技创新办公室和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科技局和区工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科技创新办公室侧重推动全区人才引进、企业孵化、科技创新等工作,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侧重推动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上市,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示范(辅导)基地建设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4.加强财政扶持。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所有资金支出。其中,1000万元用于推动科技创新,1000万元用于服务企业发展(含支持企业创新技术资金)。原则上引导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再次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的,就高但不重复支持。引导资金使用细则由两个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25.提供优质服务。要按照“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推进“一站式”服务,扩大网上办理业务的范围,为全民创业提供最优的政务环境。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提供免费健康指导和医疗保健跟踪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对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接续手续;优先推荐、评选拔尖人才;在政策允许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人才或团队家属的就业意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学校就读;有落户要求的,即报即批。

  本政策自2015年1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我区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由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