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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如何解侵权之忧?

[发布时间:2018-8-23 17:11:46 分类:版权登记]

  首映当天收获近3亿元票房的电影《爱情公寓》受到影迷的热捧,但在上映之前,却陷入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联凡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高格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金沙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所有宣传、发行电影《爱情公寓》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联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100万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该案,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近年来,以相同人物名称等创作出的同人作品愈发多见,而由此带来的侵权纠纷也屡见不鲜。有关专家表示,由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使用不仅涉及原有角色名称的使用,还可能延用人物之间复杂关系等,很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不仅如此,同人作品本质上带有希望利用原有作品角色在观众或读者中已经形成的影响力,从而帮助新作品在同类作品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嫌疑,因此,其很可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版权属谁家?


  电影《爱情公寓》是情景电视剧《爱情公寓》的电影版。从2008年起,电视剧《爱情公寓》在播出的6年时间里,先后推出了《爱情公寓2》《爱情公寓3》等系列作品,讲述了剧中人物“胡一菲”“曾小贤”“关谷神奇”“吕子乔”等嬉笑怒骂的生活。


  8月6日,在《爱情公寓》电影上映前夕,微博认证号“爱情公寓”称,《爱情公寓》由联凡公司投资并享有全部权利,在联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格公司、汪某(电视剧《爱情公寓》系列制片人、编剧)等人擅自投资、制作、发行电影《爱情公寓》,联凡公司已向各大出品、发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国家电影局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提出停止上映的请求。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联凡公司的起诉。联凡公司诉称,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影名称以及电影官方微博名称、宣传活动等多次使用其拥有商标权的“爱情公寓”“曾小贤”“胡一菲”等注册商标,侵犯了联凡公司的商标权。另外,电影《爱情公寓》的创意取自联凡公司享有权利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使用了“爱情公寓”字样、选取了基本相同的演员班底拍摄电影、使用了“原班人马 十年重聚”等宣传语,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联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联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100万元。


  之后,“电影爱情公寓官微”发布“关于电影《爱情公寓》版权的重要声明”称,电影《爱情公寓》由高格公司基于系列电视剧《爱情公寓》编剧汪某的原创剧本制作,高格公司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权与许可。对于针对电影《爱情公寓》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诽谤和骚扰的行为,高格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诉讼乃至追责的权利。同时,声明中表示,高格公司拥有包括“爱情公寓”logo在第16、24、26、35等类别的商标权,拥有进行与“爱情公寓”相关的文字处理、演员的商业管理等相关权利。


  如何避风险?


  近年来,以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等创作的同人作品不胜枚举,而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并不少见。比如,因认为杨治(笔名江南)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郭靖、黄蓉、乔峰等武侠人物侵犯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庸将杨治起诉至法院;因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人在囧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囧途》的权利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权利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


  那么,同人作品会面临哪些侵权风险?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学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同人作品侵权纠纷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由于同人作品不仅会使用原有的角色名称,还会延用该角色的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元素,如果上述使用还伴随着具体情节的展开被纳入新作品中,则可能导致新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在同人作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如果原作品的角色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了特定的指代与识别功能,那么利用已有角色创作的同人作品,就很有可能借助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提高新作品的市场吸引力,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关键在于同人作品是否利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只是单纯使用原角色的名称和符号化的个性特征,以及简单化的人物关系(如父子关系、恋人关系)等,则通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何隽表示,在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同人作品面临的侵权风险很大。同人作品本质上能够借助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提高其市场吸引力,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同时也可能挤占原作品后续创作的市场空间。


  如何在创作同人作品的同时,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何隽看来,如果希望利用原作品的人物等创作新的文学、影视作品,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或者与原作品权利人达成合作都是首选途径。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无论在新作品的创作中如何规避,都有涉嫌侵权的风险。不仅如此,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作者要避免利用原作品中各种人物、角色之间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等,因为从这些具体关系中,读者、观众很容易联系到原作品部分或全部故事情节。(张彬彬)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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