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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商标秩序 提高竞争能力

[发布时间::2017-3-24 21:27:16]

 

  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施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秩序,倡导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理念,有利于充分发挥商标和品牌在创新驱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规定》系针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所作,此类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不仅数量大,而且社会关注度高,所涉及的商标法条文众多,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归纳、吸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条文草案进行多次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在显著特征判断方面,《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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