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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辨析】权利要求的“清楚”与说明书的“清楚”

[发布时间:2018-12-26 13:44:29 分类:专利申请]



一、概述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上述两个条款均为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实质性要求,也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无效的实质性缺陷问题,经常出现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中。同样是要求“清楚”,但是,对说明书的“清楚”,与对权利要求的“清楚”是有差异的,本文将详述两者的差别。


二、说明书所要求的“清楚”


对于说明书所要求的“清楚”,更侧重于要求从技术角度清楚解释技术方案如何实现。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

(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解读上述两条的要求,简言之,即词清楚、以及逻辑清楚。


所谓词清楚,即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术语,若无规范性技术术语,则需采用已有规范性技术术语对自定义词汇进行逻辑清楚的解释,最好配合举例说明。


所谓逻辑清楚,即需要符合人的认知习惯,从现有技术出发,逻辑连贯的解释专利申请提出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并清楚的阐述以技术手段取得技术效果的原因或原理。


上述规定为目的性的规定,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将出现如下现象的说明书,确定为是“不清楚”的,无法实现的:


A、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B、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C、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E、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上述存在缺陷的现象是层层递进的,分别是:无手段描述——有手段描述但无法实现——手段可实现但不解决问题/多个手段中的一个不可实现/手段无实验数据支持(多用于化学领域)。


三、权利要求书的“清楚”


权利要求书的“清楚”,更侧重于从法律角度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


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基于上述要求,权利要求书应避免的表述方式是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出现不确定性。引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主要现象如下:


A、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


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和方法,这两种类型在确定保护范围和侵权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无法准确的应用对应的方式。例如,一种……技术、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都是比较典型的类型不清楚实例,不清楚是产品还是方法。


类型对保护范围的影响在于:以方法权项为例,主要考虑方法步骤对过程方案的影响,方法特征对保护范围是有限定作用的。如果方法权项中包括结构特征,而结构特征对方法过程无实质影响,则结构特征对保护范围可能起不到限定作用。反之亦然。此时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将决定权项中具体特征对保护范围所起到的作用。


B、权利要求中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不确定含义的用语,如“高”、“低”、“可以”、“例如”、“大约”等,但上述词汇是否一定为权利要求的禁忌词语,这取决于是否会引起保护范围的不确定。


例如,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单独出现了“高压”的限定,如第一电压为高压,那么由于无法确定多大数值的电压为“高压”,则此特征将导致保护范围的无法确定,是存在表述缺陷的。


出现“高压”但保护范围仍然清楚的情况包括:


一种情况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同时出现“高压”和“低压”,如第一电压为高压,第二电压为低压,则由于相对概念是成对出现的,所以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只要符合技术方案中包括两种电压,一种电压比另一种电压高,则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一种情况是,在权利要求中单独出现了“高压”的限定,但是“高压”为本领域内有明确含义的术语,或说明书中有数值范围的限定,则不会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是符合清楚要求的。例如,“超高频”,在无线电频段表中,指从300兆赫至3,000兆赫的频率为超高频,因此,“超高频”这一词语也是清楚的。


C、导致一项权利要求限定出不同保护范围的情况


例如权项中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等词语,会使得权利要求中前半段限定为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后半段限定为下位概念的保护范围,两者有递进的关系。


如果权项中出现“括号”,同样会使得保护范围不确定,括号中的内容与括号外的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可以理解为:模制砖、混凝土模制砖,这两种情况,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


D、权利要求中存在出现歧义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不清楚经常被混淆,一般认为技术特征的不清楚可能是由于: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技术特征涵盖了多种可能性(超出说明书给出的技术特征实例)、技术特征存在歧义。


实际上,如果属于技术特征无法实现的问题,则应属于A26.3的缺陷,即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如果属于技术特征涵盖了多种可能性,超出了说明书给出的技术特征实例,则应属于A26.4款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只有当技术特征存在表述歧义时,才属于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无法确定。例如,某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涵盖了A和B两种意思,而结合说明书的记载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知,只有A是正确的含义,B并不是想要表述的正确含义,则应将该技术特征纠正表述为只涵盖A意思。此时属于“不清楚”的问题。


若该技术特征所涵盖的A和B两种意思,都能够正确的解决技术问题,则应该视为该技术特征明确涵盖了A和B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此时需进一步核对A和B两种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若出现B含义未明确在说明书记载的现象,则一种可能是由于在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尚未能具体想到B含义的具体实例(例如有思维盲点或是未出现的技术),但是基于撰写经验和对方案原理的深入理解,通过表述涵盖了B含义,有效扩大了保护范围。


四、总结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中,分别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清楚”进行了要求,但是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技术性,后者侧重于法律性。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该透彻理解法条规定的原因,运用表述技巧来使申请文件满足要求,且得到合理的保护范围。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也需要基于法条规定的原因,而针对性的进行不同的处理,提高授权的成功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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