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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审查中关于“清楚表达”的考量

[发布时间:2018-11-12 10:21:59 分类: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这既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也可以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关于清楚表达的考量进行探讨。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如上图所示)是一种吹风机的设计,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后视图的顶部有突出,其他视图没有,后视图上部中心处格栅及其周边结构相对位置不清楚,未能清楚表达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后视图上部中心处的设计在其他视图中均无对应部分,格栅和空白圆环处的结构结合机械制图标准,并基于识图的通常理解判断方式,该处应为一体平面结构且位于后视图端面。专利权人在口审中主张空白圆环与格栅在同一平面且内凹。那么,若该处设计存在凹陷,格栅结构和空白圆环在圆筒中所处的位置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则存在多种可能性,结合左右视图,两者可以位于圆筒内的任意位置,两者之间可以水平或弧面或斜面相接等。因此,后视图中格栅结构和空白圆环的具体形状、位置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上述部分表达不清楚。综上,综合涉案专利的各幅视图,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无法确定吹风部分一端的具体形状,同时结合后视图顶部凸起不对应的情况,导致涉案专利视图不能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情分析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中各视图是否已经清楚表达了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应当考量所有视图中所表达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对应关系得到唯一的确定的外观设计。本案中后视图顶部的突起与其他视图不对应,上部中心处的设计位于产品一侧,在无法考证其他视图的情况下,则应当基于一般识图的理解进行判断,即格栅和空白圆环为一体平面结构且位于后视图端面。因为根据机械制图的相关要求,若此处存在凹陷,应当使用剖视图示出剖切情况。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如果此处凹陷属于设计要点,且会影响整体外观设计的表达,那么必然提交其他必要的视图具体说明。综上,合议组认为在现有视图的基础上,解释为整体位于表面符合一般制图规范和常规识图理解,则可以认为涉案专利已清楚表达。但专利权人提出了另一种主张,即空白圆环与格栅在同一平面且内凹,但内凹的程度不可推定,也不能通过其他视图佐证,那么该部分的设计存在多重可能。因此在外观设计是否清楚表达受到质疑且请求人又提出存在多重可能设计的前提下,合议组依照专利权人的主张,综合考量后认定后视图上部中心处的设计表达不清楚。


  相关思考


  一般来讲,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经清楚表达了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基于所有的视图综合考量,同时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也可用于解释。对于可能出现的视图瑕疵,还会考虑制图规范和一般消费者的常规识图理解,以及制图形式带来的影响等。即使发现视图中存在错误,也需进一步考虑视图错误对产品整体设计的影响程度,若属于明显笔误、局部细小瑕疵,或可以通过其他视图予以弥补的不足以从整体上影响到清楚表达的缺陷,通常不认定为影响清楚表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视图提交有最低的数量要求。但达到初审授权标准未必就清楚地显示了保护范围,甚至有的申请人为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不愿充分公开外观设计,那么在无效程序中可能就会被认为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不明确。即使如上述案例中提交视图较全,但由于缺少必要的视图,导致根据制图规范和一般消费者的常规识图理解所认定的设计与权利人的保护初衷存在偏差,也使保护的目的大打折扣。因此,为了兼顾保护范围和权利稳定,申请人选择提交的视图应当在示出整体设计的前提下,确保设计要点充分公开,保护范围明确。(陈叶)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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