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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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行为被“合法化”?

[发布时间:2018-8-15 16:22:21 分类:商标注册]



2018年2月,全球知名的鞋业企业葛天那有限公司(Cortina N.V.)以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其在先使用的“Safety Jogger”商标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据了解,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此案开庭谈话。由于此商标涉及与葛天那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合作的许多中国鞋品制造工厂的切身利益,引起了行业广泛的关注,同时作为一家比利时著名的企业,此事也引起了比利时驻华大使馆的关注!


案情简介


“Safety Jogger”最早由比利时葛天那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鞋、服装等产品,并使用在其安全鞋上。在发现温州一家名为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在“安全鞋”产品上申请注册了“Safety Jogger”品牌后,葛天那有限公司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葛天那有限公司称,“Safety Jogger”由其所独创,是一个臆造的英文词组,显著性非常高。“Safety Jogger”最早在1990年已经在比荷卢联盟由葛天那获得商标注册。2002年,葛天那有限公司在中国东莞成立全资子公司,投资额上亿,“Safety Jogger”安全鞋等安全防护产品自此开始在中国大陆生产,并通过多家经销商进行销售前,每年生产、销售额极大。作为一家欧洲企业,葛天那有限公司对于产品品质的要求非常高,其“Safety Jogger”安全鞋产品需要经过严格的生产、检验工序。葛天那有限公司的“Safety Jogger”安全鞋已在中国、欧盟获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Safety Jogger”品牌在劳保行业内具有极高的声誉。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在“安全鞋”相关商品上注册与葛天那有限公司独创的、显著性极高的“Safety Jogger”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除此之外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还抢注了包括“Lamborghini兰博基尼”、“Sheraton喜来登”等一百多知名品牌,抢注的恶意非常明显,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撤销。


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认为,其注册申请不存在恶意,并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除了注册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多达130多件的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其“具有使用诉争商标的能力和意图,且并无通过转让诉争商标牟利的事实和意图”,从而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商评委决定。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葛天那有限公司的中文官网以及中国子公司信息





上述信息显示,葛天那有限公司2002年已经在中国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投资额达上亿人民币。


同时,葛天那有限公司与多家中国本土工厂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将“中国制造”的产品推向全球市场,为当地经济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同时,为响应中国政府环境保护的号召,葛天那有限公司中国工厂内部能源全部采用太阳能能源,体现了葛天那有限公司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Safety Jogger”是葛天那有限公司的一个劳保品牌,用于其安全鞋、安全手套等劳保产品上。2000年,葛天那有限公司就已经注册了safetyjogger.com域名,用于“Safety Jogger”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商标注册的信息











从上述信息可知,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2012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上述商标中,存在他人商标相同/近似的品牌,比如第13406784号“”商标,与瑞士名表品牌“HUBLOT”的英文相同;第13406847号“Sheraton喜来登”与知名的喜来登酒店品牌“Sheraton喜来登”完全相同;第13333005号“GOEX”商标与意大利排名第一的休闲鞋品牌“GEOX”完全相同;第13313502号“AKPOLLY”商标与土耳其知名度劳保品牌“AKPOLLY”完全相同;第13332469号“LOWA”商标与德国知名的户外运动品牌“LOWA”完全相同;第13046298号“申通德高”商标与知名的广告企业上海申通德高集团的“申通德高”中文商标完全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被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注册的这些品牌本身在其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其申请如此之多的与这些臆造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标识,很难用巧合来形容。


网络检索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所得到的信息不多,没有企业官网,只有一个设计简陋的阿里巴巴页面(显示该网店经营时间仅有3年),该网店只展示了几双没有牌子的安全鞋,没有任何客户满意度评价,产品信息也没有标注任何品牌信息:



结合上述信息来看,本案似乎应该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不正当行为,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使用的意图,进而认定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此举不仅引发了法律行业人士的质疑,也使得许多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疑惑,仅仅需要证明具有使用商标的意图能使抢注行为“合法化”吗?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吸引着全世界投资者的目光,而知识产权是否能在中国能够有效保护的问题也是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焦点问题。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5月的国务院会议上强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严打侵权假冒、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恰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近期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中可以看出,中国正在扭转这种不劳而获的侵权行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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