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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字库的著作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24 14:44:08 分类:版权登记]



我们日常使用的软件,包括工具、游戏、驱动程序等等,经常调用字库文件,来显示相关的文字,最主要的是TrueType字库。


201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大方正与暴雪之间的,有关《魔兽世界》中使用的字体作出相关民事判决,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关于其诉争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上诉主张,应以支持。”


但字库的版权问题,即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判决,在业内仍然是热度不减。笔者认为,讨论字库的版权问题,不能离开字库制作和调用的技术原理,并从字库制作过程中查看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地方,如果有,如何体现,并试图在本文中,稍抒己见。


一、TrueType字库的原理和简介


TrueType字库技术其实是微软和苹果公司提出的一项字形描述技术,其原理是利用直线和二次贝塞尔曲线来描述字形。比如下图中的字母“S”,就有44个在线控制点,或者不在线控制点完成。



[1]


微软和苹果公司在某些操作系统中,植入了TrueType字库的支持。以Windows为例,由程序将字库载入系统,并选入当前设备环境,再由程序调用,获取显示字形的数据。之后,我们就在操作系统,或者相关软件中,看到字库中的某一个字了。


二、制作字库者的工作


字库的制作者,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确定上述那些在线控制点,从而使操作系统、软件等正确调用。换句话来说,TrueType字体实质上是包含数据的字体表,例如字形轮廓,度量标准,位图和映射信息[2]


以上面的S为例,字库的制作者,其工作是选取在线控制点,以及不在线控制点的位置,然后按照微软和苹果公司定义的格式,保存到TTF文件中,以便操作系统可以正确调取。


但调取的函数、代码,并非字库的制作者所完成,简单地说,字库制作者是将一系列的参数,储存到相关的TTF文件中。就像游戏软件的装备属性设置数据,又或者是工资单上的数据。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一案中,认定字库制作者的工作体现于:


“……其字库中相关字体是在字型原稿的基础上,由其制作人员在把握原创风格的基础上,按照印刷字的组字规律,将原创的部件衍生成一套完整的印刷字库后,再进行人工调整后使用TrueType指令,将设计好的字型用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其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对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后,编码成TrueType字库。……其字库中的每个汉字的字型与其字形原稿并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亦不是字型原稿的数字化,且在数量上也远远多于其字型原稿。印刷字库经编码形成计算机字库后,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不再以汉字字型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


读者如果想进一步详细了解字体制作的过程,可以参阅微软的美国专利,专利号为6,249,908。


三、字库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笔者认为,属于何种作品、是否属于计算机作品,应当考虑创作者付出原创性劳动体现在什么地方。比如说,如果原创性劳动体现于信息的“编排”或者是“选择”,则为数据库作品(汇编作品的一种);如果体现于设计程序的逻辑和结构[3]上,则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如果体现于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则为美术作品。


1、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除之前引述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一案中,认为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其原创性工作体现于:


“……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从而将字库认定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笔者认为,该判决中未查明“相应的函数算法”、“特定的指令”、“软件调用、解释”这些显然与计算机密切相关的原创性工作,到底是字库制作者作出的,还是由其他人作出的。如果这些原创性工作均为字库制作这作出,该案判决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自然无可厚非,但问题是,笔者从百度文库、百度百科、专利文献等查阅有关TrueType相关技术,这些函数算法、指令、调用的软件,容易查到的介绍,指向于微软、苹果两家公司,而非其他字库制作者(微软、苹果也拥有自己的字库)。


如果作出这些“相应的函数算法”、“特定的指令”、“软件调用、解释”等原创性工作的主体并非是字库制作者,那么,字库制作者在其中的原创性工作,如前所述,主要体现于在线控制点、不在线控制点等参数的选取上,体现在“轮廓构件相关数据”上,而非体现在设计程序的逻辑和结构上,“轮廓构建指令”及“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都不是字库制作者的工作成果,自然就不可能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考虑如微软的情况,不但拥有自己的字库,函数算法、指令、调用的软件都是由微软自身创作完成的,这时候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将其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但此时字库的使用者,仅仅是使用了体现原创性内容中关于“相关数据”的那部分,对于相关的指令,作为操作系统的用户,还是由操作系统本身所附带、提供、支持,所以笔者认为也不侵害整个包括指令及相关数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字库生成过程中使用的函数、程序(例如fontforge),与调用字库所必须使用的指令、数据,是两回事,字库使用者使用的是字库制作者应用前者的结果,而非前者本身。


2、是否属于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原创性原则包括“编排理论”和“选择理论”两种[4]


“编排理论”是指对数据进行排序或分组,但不能仅仅是对数据的机械排序或分组,例如是按照字母顺序[5]。字库中,对于收录的文字,仅限于考虑文字的常见程度,进行选择和编排,笔者无法从相关字库原理的简介、说明中,看出字库制作者对顺序、分组作出何种原创性工作,这种排序、分组,恐怕是无意义,也无法体现字库制作者所希望表达的思想。因此依据“编排理论”,字库也不属于汇编作品。


“选择理论”指的是将何种数据或材料包含在作品中的判断[6]。字库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使用者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从字库中找到相应的文字,予以显示,那么,字库至少在常用字方面,就不允许选择的余地,从而否定字库被认定为汇编作品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字库没有成为汇编作品的可能。


3、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为美术作品,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诉争方正兰亭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诉争方正兰亭字库由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字体(字库)组成。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笔者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论述。但自该案作出之后,法院对字库中的某些文字,认定为美术作品的仍不在少数。例如(2018)粤0105民初5890号张海山字库维权等案、(2018)冀民终655号北大方正维权一案(但该案中法院定性所使用的文字为“美术类作品”)、(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435号北大方正维权一案等等。说明法院对字库的性质,还是倾向于美术作品,将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内容,视为仅仅是承担了一个美术作品载体的功能,而非作品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一案中确认了一个事实,字库与字形原稿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参见上述第1点中的引文),不是字形原告的数字化,所以将字库视为美术作品的话,应仅限于存在对应的字形原稿的文字,对于不存在对应字型原稿的文字,字库制作者就没有在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方面付出过原创性的工作,从而不应该得到保护。


当然,也有可能存在另一种法律事实,人工书写几千个汉字,然后再逐一生成全部字模,与字型原稿一一对应,最后校正得到具体的字库[7],此时字库中的文字仅为人工书写汉字的数字化,字库也就不应成立一个新的著作权。


四、结语


按照“额头流汗”的标准,字库制作者无疑在选取、设置生成字库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汗水,这些选取、设置的过程也不见得唯一或受限,否则就不会出现不同风格的字库。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如果对这些付出拒绝予以保护,那么,就没有人去制作字库,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选择性就会减小甚至消失,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虽然字库无法符合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汇编作品的定义,仍然应当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或许,其他作品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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