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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2 8:18:45]

  为加强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准确诠释授权确权法律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予以发布。

  此次十大案件的确定以审查标准适用的典型指导意义为主要评判方面,兼顾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和决定文书的撰写,十大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材料和外观设计等技术领域,多方面、多角度地深入阐释了专利法规在复审无效审查中的法律内涵和执行标准,体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新认识和一年来的工作成就,有利于宣传专利制度、促进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实现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

  本报特专版刊登201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一、“核重新编程因子”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刘蕾雅就专利权人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的名称为“核重新编程因子”(专利号:ZL200680048227.7)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39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对于涉及既可直接从胎儿获得,也可商购获得的细胞的发明,如果该发明的目的之一即为避免从胎儿获取某种细胞而导致的伦理问题,同时说明书中没有涉及任何对胎儿进行操作的内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现有技术中存在可商购获得所述细胞的途径,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已从整体上排除了直接从人胚胎中获取相应细胞的技术内容,不应当将相关内容解释为直接从胎儿获取。对于不具有发育全能性的人类细胞而言,如果其获得及制备不涉及任何破坏或使用人胚胎的方法和操作过程,则所述细胞本身及其制备没有涉及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不能因为发明具有某种潜在应用的可能性而认定其违反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付磊、王露就专利权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专利号:ZL03108814.7)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258号无效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在对于权利要求中通式化合物取代基的定义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审查中,应重视实施例所给出的技术信息,如果实施例中绝大部分化合物的取代基均为某一种类型,那么实施例就给出了该取代基为此类型的修改指引,应允许基于实施例对于取代基的定义修改为该类型,同时,这样的修改不会导致将申请日时未完成的发明内容补入专利文件中,不会导致申请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在通式化合物的创造性审查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基于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技术发展的脉络与趋势,考察申请日前是否有动机对现有化合物的结构进行改进,而非阅读发明之后考虑是否具有改进的可能,以避免落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此外,对于高度依赖技术支持、技术革新以及疗效决定市场的新药领域而言,在排除销售手段、广告宣传等非技术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药物在商业上的成功是佐证其发明具有创造性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因为这样的成功往往是技术上取得显著进步的标志。

  三、“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名称为“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专利号:ZL01817895.2)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371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以“某物质在制备用于治疗某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形式撰写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治疗某疾病”应理解为对患有某疾病的患者进行治疗,其中“患者”既包括病人,也包括动物患者。尽管如此,在说明书中提供临床试验数据并不是为此类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提供支持的唯一方式,在说明书中提供体外细胞实验或动物模型实验也是可选方式,但采用这些方式时应达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提供的内容能够预期该物质具有所述用途和/或效果的程度。

  关于医药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能反映该物质能够有效治疗所述疾病患者的确切结论,则该医药用途发明具备新颖性。

  对于医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不仅需要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尝试采用某物质治疗某疾病,即考虑是否会尝试技术方案本身,还应考虑该尝试是否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成功预期属于合理时即可,并不需要“绝对的成功预期”。

  四、“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索尔维公司的名称为“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专利号:ZL200480034393.2)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0060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在化学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将某一要素使用其他已知要素进行替代,则判断该被替代要素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

  如果被替代要素与已知要素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或相当,则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提供一种现有技术的替代方案。如果被替代要素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不同于已知要素所起到的作用或者达到了由已知要素预料不到的程度,则应当基于该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再进行这种要素替代的手段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在说明书中声称了多种有益效果的情况下,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发明构思、全面整体考虑全部技术信息的前提下,客观分析这些技术效果与替代要素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替代要素取得的技术效果,由此进行创造性的判断。

  五、“投影光学系统、曝光装置及曝光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卡尔蔡司公司就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尼康的名称为“投影光学系统、曝光装置及曝光方法”(专利号:ZL200480012069.0)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658号无效决定,其中认定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宣告其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判断一项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应单独对比,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分别清楚地记载在一份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的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做了笼统或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知识亦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判断者应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将在先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从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整体对比,判断在后申请的主题能否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认定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是否涉及相同主题。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且其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