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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海盗起诉小米闹乌龙!

[发布时间:2018-10-11 9:25:13 分类:专利申请]



国庆长假开始前,小米在美国因为自拍杆,成为了被告。起诉方称小米在美国销售的自拍杆,侵犯其专利。


笔者特意检查了起诉书,发现起诉方忽视了一项关键的漏洞—-小米还没有在美国销售自拍杆。起诉方Deraltech 举证的线上销售渠道,是未经小米官方授权的山寨网站。该网站也对此做出了“山寨声明”。所以,起诉方还没搞清楚起诉证据真伪,即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起诉。


海外NPE机构,对中国企业打专利战时,向来强势。但如今,他们忽略了两个重要前提,首先是类似小米的国内企业,已经具备了足够的专利保护能力,三年前,与小米打专利站的NPE机构已经败诉。其次,专利具有地域性,小米在还未正式进入美国市场的情况下,不向美国专利部门备案,是正常商业行为。


这家来势汹汹的NPE机构,在对小米打专利战的时候,可能忽视了如今的时代背景,如今如果再想顺利的强势对战中国企业,恐怕不那么容易了。


目前要证明小米侵权,很难


从案件诉讼程序上讲,目前,原告Deraltech公司只是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交了诉状,提交起诉书只是专利专有权人主动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换言之,Deraltech在其愿意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起诉多家公司。


另外相比其他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具有技术复杂性,美国最高联邦法院与上诉法院,常常推翻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侵权判决。


所以说,即便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决小米侵权,很大程度上也并非定论。


在此,笔者以20世纪80年代著名的索尼公司录像机翻录案为例进行简要说明。该案中,索尼公司产生的Bebamax录像机,由于可以预设时间录制电视节目供家庭观看,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诉。起诉方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索尼Bebamax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从而构成版权侵权,索尼公司在此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加州中区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分别做出全部否定和全部肯定的相反回答,索尼公司因此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此种行为不会对相关市场造成损害,应构成合理使用,从而判决索尼录像机提供的录制功能不构成版权侵权。


故而,笔者认为,在最终判决下达并生效前,断言小米构成专利侵权并非明智之举。小米目前只是被诉,绝不等同于小米侵权。


原告关键证据系“山寨”


据小米公开资料显示,小米在美国的官网官方网站域名为https://www.mi.com/us/。而在原告Deraltech 公司提交给美国法院的起诉状中,欲证明小米公司存在侵权销售行为的关键证据是一个域名为https://xiaomi-mi.com的网站。显而易见,起诉状中所载明的侵权网站域名与小米美国官方网站域名明显不符。


此外,在xiaomi-mi.com网站中,笔者还注意到了,该网站中明显已注明了:“本网站由 NIS 公司建立和运营,旨在维护米粉社区的利益。NIS 公司特此声明,本网站是专用的,但 NIS 在线商城销售的小米产品与小米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实体无关”。




目前看来,NIS公司并非是小米公司在美国的官方授权代理商,即小米的自拍杆还未正式进入美国市场。所以,原告将很难证明其所诉的小米旗下自拍杆,在美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销售行为。


原告疑似专利海盗


对可收集到的原告相关背景资料进行研读后,笔者发现原告的诉讼动机十分值得玩味。


首先, Deraltech公司诉状中所称的小米旗下自拍杆侵权的4件专利,为该公司于今年7月26才接受转让所得,Deraltech公司不是该专利的原始发明人与申请人。


继而,Deraltech公司在发起诉讼前曾主动联系小米,希望小米在美国为其旗下自拍杆支付高昂的相关许可费。小米公司以该自拍杆尚未在美国销售为由,回绝了Deraltech公司许可费要求。


最后,在希冀获得许可费的要求受阻后,Deraltech公司即刻向美法院提起诉讼。Deraltech 公司这一步步的举动,实在令人值得玩味,这种套路,让笔者想起了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词语——“专利海盗”( Non - Practicing Entities,简称NPE),即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不断发起知识产权诉讼而盈利的公司。早在六年前,波士顿大学发布的报告中就指出:NPE 类公司在2011 年涉及的专利纠纷高达290 亿美元。


原告存疑的诉讼动机,让笔者不得不推测小米在美被诉实为无妄之灾,是一起小米于7月9日后成功上市后遭遇的典型“敲竹杠”事件。且NPE机构素来对国内企业比较“不客气”,这次证据没搞清楚即起诉小米,也是一直以来,对自身过于自信的表现。


被诉不代表小米不重视知识产权研发


在以往类似事件的相关报道中,笔者发现,很多人会将国内民族企业在海外被诉,等同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研发不够重视。


其实二者不能划等号,知识产权相比其他产权权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即除非有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协议的特别约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国境之内。


知识产权中主要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具体权利。这其中,专利具有最为强烈的地域性。目前,尚不存在“世界专利权”,所以,专利申请人需要在每个国家单独申请专利,才能获得与享有在该国的专利权。


因此,C国公民在C国合法获得的专利权,如果没有在A国另行申请并被授予专利,该专利在A国是无法直接受到保护的。


并且,由于维持专利这类知识产权,需要每年向申请国缴纳逐年递增的专利维持费用(俗称专利年费)。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只会在未来发展战略市场国申请专利,以减少相专利维持费用开支。


由于小米之前主要战略市场立足于我国本土与印度市场,目前,还没有官方消息证实,小米已经开始开拓美国市场,所以小米没将其名下的所有专利,都向美国知识产权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是符合商业逻辑的,这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事实上,据小米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4月,小米集团已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一万六千多件,其中已有近四千多件专利获得批准。在海外,小米集团也累计向各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九千余件,其中已有三千五百件获得批准,得到授权。这对一个仅成立8年的科技公司而言,已属不易。


中企已具备抵制专利海盗的能力


实际上,中国企业的海外开拓之路已非第一次遭遇专利海盗“乘火打劫”。


早在2005年,荷兰Unilin公司有关联的三家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17家中国地板企业及13家海外企业侵犯了“地板锁扣知识产权”;2014年广东中山市16家灯饰厂商因外观设计专利问题遭致海外专利海盗诉讼索赔;2015年,华为手机在英国被诉侵犯相关4G专利,要求支付授权费290万英镑。


时至今日,在面对专利海盗一次次漫天要价后,中国企业在专利流氓案件中已经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


以华为为例,2015年在对英国专利流氓UPI的战斗中,华为也已经将费用大幅度减低,一定程度上遏制专利海盗流氓行径。


而从宏观层面考察,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对专利海盗行为也均作出了一定限制,以美国为例,美国于2015年“易趣案”中确立了限制专利海盗获得禁令救济的司法途径。肯尼迪法官在本案裁判意见中表示:“对于那些持有专利技术但并不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而是主要通过获取许可使用费和赔偿金的新型公司,禁令救济成为了一种索要高额许可使用费或和解费的议价工具。当专利只是专利产品的一小部分时,全面的禁令救济是不恰当的,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此时,金钱救济足以赔偿侵权损失。”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的在海外拓展之路上应携手共进,建立相关专利联盟,最大程度遏制专利海盗流氓行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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