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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专利被无效了!执行案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9-11 16:44:44 分类:专利申请]



案号:(2018)湘01执114号


关键词:强制执行、专利无效、撤销申请、终结执行、中止执行


案情简介


因专利侵权纠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判决湖南绿荫伞业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专利权人)经济损失1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800元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而后,专利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湘01执114号。


在执行期间,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于2018年5月8日宣告全部无效。


2018年5月31日,专利权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8)京73行初5590号。


法律评析


本文涉及的问题就是强制执行过程中专利被无效了,执行案应该怎么办?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不同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待条件成就时,可以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是不能恢复。那么执行过程中,专利被无效了(暂时),人民法院能否终结执行呢?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鉴于本案的决定书从法律意义上说尚未生效,准确地讲,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是悬而未决的,专利法第47条暂时尚不能适用。


此时,执行案可能有两种选择,(1)申请人撤销申请;(2)执行局直接裁定终结执行。


关于第(1)点,假设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那么等无效决定书被法院改判(大约需要2年半时间),涉案专利权最终维持有效后,申请人能否重新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风险很大(主动撤销,通常是应执行局法官要求),很可能因时效问题无法再次启动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也就是说,执行局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也没有依据。因此,本案的执行只能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那么,如果涉案专利最终确实被无效了,执行案又应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三十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上述法条其实是来源于2009年的一项批复:


《关于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的答复》【[2009]民三他字第1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9] 120号《关于专利权在判决后被宣告无效,正在执行的判决是否应终结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文中提及的执行案应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



来源: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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