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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破坏专利优先权链?

[发布时间:2018-11-23 15:06:20 分类:专利申请]



本文案件中,由于申请人在专利链中放弃了其中一项部分连续申请案对母专利的优先权(priority claims),导致下游子专利的优先权受到影响而无法获得母专利的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文章对申请人在处理大型专利族中包含众多权利要求的优先权请求时,如何避免破坏优先权链提供了若干实际操作建议。


联邦巡回法院近期裁决的一项案件,对于那些处理大型专利族(patent families)中包含众多权利要求优先权(priority claims)问题的申请人来说,起到了提示谨慎处理的作用。

                                                                      
案件背景:本案Natural Alternatives v. Iancu


是一件对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进行上诉的案件。本案的争议问题是:在专利链中,当申请人对之前相关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进行修改,后续递交的子申请(child application)是否有资格对专利链中最早的有效申请日(the earliest effective filing date)享有优先权。本案争议专利为美国专利8,067,381(381专利),是美国专利族申请中的最后一项申请(图中8号申请),该申请请求对专利链中母专利(parent patent)的原始申请日享有优先权,既1997年8月12日递交的1号申请。


拓展:专利的申请日(filing date)与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


通常,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其递交申请之日(filing date)开始计算的二十年内;但一些类型的专利申请,如分割案( division )、连续案( continuation )与部分连续案( continuation in part, CIP)等,由于其和母专利(parent patent)间的联系使它们的申请日并非实际递交日,而是可享有母案原始申请日的优先权,统称为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或“优先权日(priority date)”。值得注意,有效申请日是根据各权利要求为基础(claim-by-claim basis)逐个进行评估的。




如图所示,专利链由原告Natural Alternatives International (“NAI”)递交的母案申请开始,该申请涉及一种增加运动员耐力的膳食补充剂。在1997至2011年间,NAI递交了至少7项类似主题的申请,每一项申请中均包含了优先权声明(priority statement),请求通过专利链享有对1997年母案申请的优先权。本案的381专利,由申请链中的第8号申请所核准。


专利链中的5号申请含有新的技术信息(new matter),最初以“部分连续案(continuation-in-part,CIP)”提出对1号申请的优先权请求。5号申请还分别对2003年的一项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案提出优先权。在随后的6号申请待审期间,申请人对5号申请进行修改,移除了对专利链中前4项申请的优先权请求,然而维持了对临时申请案的优先权请求,推测是为了延长5号申请的专利期限。6号申请的优先权请求没有变动。此外,所有随后的申请中均包含了对1号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一直追溯至1997年的最初申请日。


在复审程序中,NAI辩称“381专利应享有1997年作为有效申请日”。审查员未采纳该请求,并最终基于现有技术(prior art)驳回381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支持驳回意见。NAI将裁决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


NAI在联邦巡回法院中的论点总结为以下四部分:


1.专利链中第6号申请的优先权请求被授予(因此为第8号申请中的专利提供以1997年作为优先权日的路径)


2.对优先权的放弃只限制于本申请(5号申请),并不延伸至专利链中的后续申请。


3.专利优先权链不是单一的增长链,而是一组多项固定链 (如,一项优先权对应每一项申请)


4.将专利优先权链视为单一的增长链,当申请人为延长专利期限对优先权进行修改时,限制了其可寻求获得保护的能力。


对于NAI的第一部分论点,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其混淆了“请求优先权(claiming priority)”与“享有优先权(entitlement to priority)”。法院指出证明优先权的责任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即便存在适当的优先权,也不能认为既可享有优先权。法院随后引用判例法,指出对优先权的修改可影响专利优先权链中下游的申请。“因为第5号申请缺失1号申请的优先权,第8号申请对1号申请的优先权请求(通过第5号申请)不能满足§ 120的所有要求。”


其次关于第二部分论点,NAI认为对优先权的放弃只限制于本申请(5号申请)。这一论点是基于NAI对专利审查指南(MPEP)§ 201.11的解读,其中NAI找到“对优先权的修改只适用于本申请 -  非其他申请。”法院确认MPEP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没有在MPEP发现优先权弃权(waiver of priority)仅限制于本申请,还指出MPEP明确表示某些行为可影响下游申请(如终止声明)。


联邦巡回法院以上述相似的理由驳回了最后两个论点。


本案裁决同样为递交部分连续申请案(CIP)的从业人员提供关于有效申请日的提醒:在CIP申请中,虽然权利要求的有效申请日是根据逐个权利要求(claim-by-claim)的主题,基于母专利最早相关的递交日决定,但整个CIP申请的专利期限(所有权利要求)取决于最早的母专利优先权日期。换句话说,即使CIP中的某些权利要求有不一样的优先权日,但整个CIP专利中的所有权利要求会同时到期。因此,引入新主题后较早到期的权利要求使CIP专利整体期限缩短。CIP申请虽然可以放弃早先(母案)的优先权日以确保20年的完整专利期限,但这样的弃权声明却为申请遭遇更多现有技术的挑战埋下隐患。


启示:


1. 申请人在修改专利链中的相关申请时应格外谨慎。在极少的情况下,取消优先权具有策略性意义(注意上游申请可成为现有技术),申请人应意识到这样的弃权不仅作用于现有申请,也可能对后续申请造成专利优先权链的破坏。


而且,应通过相关申请对优先权进行仔细监控,无论是申请信息页(Application Data Sheet)还是说明书中的第一段落。专利优先权链的破坏不仅对现有申请的优先权造成影响,对下游子申请也会产生严重打击。


2. 在递交CIP申请时,也可同时递交来自相同母专利的共同待审连续申请(co-pending continuation from the immediate parent)。那么,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日后放弃CIP中的优先权(如,为引入新主题的专利延长保护期限),共同待审连续申请将会为申请提供不间断的专利优先权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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