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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申请“北洋189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发布时间:2018-12-25 17:23:53 分类:商标注册]




关于第24585660号“北洋189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7358号


申请人:天津大学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4585660号“北洋189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9860号“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62353号“新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收费图书馆;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北洋”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何旭卓

张静

2018年10月26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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