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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擅自对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小部分修改后投产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擅自对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小部分修改后投产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一种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能只是靠感觉下结论,而是要经过对比分析才能确定。对于侵犯发明专利的产品的鉴别是比较容易的;而判断一种产品是否侵犯了另一种实用新型专利,就比较困难了。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分类可分为两类:一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在权利有效期间内。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三、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实践中,对于专利权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但这样的实际并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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