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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球骑手」商标属于谁?

[发布时间:2018-10-9 9:32:58 分类:商标注册]



近来,拉夫劳伦公司针对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广州爱驰”)申请注册的一系列“POLO”和“马球骑手图形”商标的系列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备受各界关注。2018年8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其中涉及广州爱驰注册的第9199859号“”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拉夫劳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早在1971年,拉夫劳伦公司便独创设计了如今家喻户晓的马球骑手图形“”,于1973年首次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并于1985年开始使用该图形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包括本案引证商标在内的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




广州爱驰的诉争商标第9199859号“”于2011年3月11日申请,并于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于2016年2月26日,拉夫劳伦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无效诉争商标。此外,拉夫劳伦的无效理由还包括: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以及诉争商标系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


2016年10月26日,商评委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拉夫劳伦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8月14日的庭审中,拉夫劳伦公司与广州爱驰围绕以下3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1)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诉争商标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3)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权。


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反映事物、构图方式、表现手法、整体造型与轮廓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相近,因而构成近似商标。





如上图所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表现了一名骑手坐在一匹奔跑的马上挥杆击打马球的运动姿势;两个图形中人、马、球杆三者的相对位置、构图比例、角度与轮廓基本一致;两个图形的整体造型与轮廓高度近似、设计要素相同、都采用了类似的创作手法,因而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近。虽然两者在细节上存在些许差异,但是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进行区分,故二者的细节差异不影响对于其相似性的判断。


拉夫劳伦公司在庭审中还特别强调,诉争商标中骑手持杆击打马球的姿势明显有悖于运动规律与生活常识。马球运动规则要求选手必须右手持杆,而广州爱驰的诉争标识居然为左手持杆。因此,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标识系对引证商标图像的拙劣改动和模仿。


此外,拉夫劳伦公司还在庭审中特别指出,商评委及商标局在生效裁定中均曾认定与本案诉争商标基本相同的三个图形商标与拉夫劳伦公司的马球骑手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造型及动作方面非常近似,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基于此驳回了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





拉夫劳伦公司还强调,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并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中,拉夫劳伦公司提交了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在网络上的询问和投诉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已经导致大量消费者的实际混淆。例如


    2016年《成都商报》报道:“市民代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打折的POLO SPORT品牌T恤衫,购买时,销售人员表示,这就是正品的美国品牌“POLO”。回家后,代女士在网上查询发现,POLO品牌所属的美国拉尔夫劳伦公司并没有POLO SPORT商标的T恤衫售卖。她仔细对比衣服的Logo标志,才发现POLO品牌经典打马球的标志也不一样。”经记者调查才发现代女士购买的产品为爱驰公司授权的产品。


    有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状态:“polo sport 是山寨POLO RALPH LAUREN 的还被起诉过。今天没带脑子买了”,该网友还贴出了照片“”和“”。


    有消费者在知乎网站发帖:“本人今天刚入手的假货”,并贴出了照片“”和“”;消费者A 回复:“纳闷的那就是这个商标是怎么回事,唬弄也能成事”;消费者B回复:“山寨都可以明目张胆的在大型商场里摆摊售卖了,嚣张的也是醉了。把人左右一换,连球杆的方向都懒得变一下”;消费者C回复:“我也被骗了,昨天在上海环球港买的也是polo sport,当时有疑惑马标不太一样,但还是被三折冲昏了头脑,根本就不是之前买的拉夫劳伦”。


    上海“正大广场”在其官网宣传中也错将广州爱驰授权在其商场开设的“POLO SPORT”商店作为拉夫劳伦公司的店铺进行宣传。


诉争商标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拉夫劳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爱驰公司是典型的商标恶意抢注人,以复制、模仿的方式围绕拉夫劳伦公司在先知名的‘POLO’文字系列商标和‘马球骑手图形’商标抢注、囤积了近两百个商标,其恶意抢注行为延续至今。此外,广州爱驰还模仿美国马球协会等案外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例如:




为此,拉夫劳伦公司认为广州爱驰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大规模商标抢注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抢注而来的商标均应予以无效。


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权


在庭审中,拉夫劳伦公司还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就马球骑手图形作品“”(“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因此应当予以无效。


拉夫劳伦公司主张,涉案美术作品创作于1971年并于同年首次发表,拉夫劳伦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供了包括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相关声明、刊登涉案作品的美国《纽约时报》等早期报纸杂志、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商评委在先生效裁定在内的大量证据。并且,爱驰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诉争商标使用的标识的合理来源。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和在先案例确立的判断侵害著作权的司法标准,应当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拉夫劳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已形成的市场秩序不能“合法化”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应变相为鼓励侵权


在庭审过程中,爱驰公司的反驳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诉争商标经过广州爱驰被许可方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给予诉争商标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二,商标法应当注重维护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立且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到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宜轻率地予以无效。


对此,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任何独立知名度,其所谓知名度完全系攀附拉夫劳伦公司商誉而形成的“毒树之果”,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拉夫劳伦在庭审中举证指出,广州爱驰或其关联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直在恶意攀附拉夫劳伦公司的商誉。例如,使用与拉夫劳伦公司马球骑手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使用与拉夫劳伦公司近似的产品包装、产品设计、并实施了一系列的虚假宣传行为。 因此,爱驰公司注册和使用诉争商标等商标均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其非法攫取的市场份额均系攀附拉夫劳伦公司商誉而得,并不存在任何所谓“独立”或“稳定”的市场秩序,不能“合法化”其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宗旨更不应当变相为鼓励侵权的挡箭牌。


同时,从拉夫劳伦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也存在大量消费者已经产生实际混淆的证据,例如上文提到的消费者在网络上的问答、媒体报道等。


    从实际营销的策略来看,拉夫劳伦店铺的T恤衫价格与广州爱驰授权店铺的相似款式T恤衫标价基本一致,然而,广州爱驰授权店铺实际售价则为标价的三折左右。这种营销方式在广州爱驰授权店铺中比比皆是,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买到了打折的拉夫劳伦商品,加剧了市场混淆。


这样看来,爱驰公司所称双方具有独立的市场、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的主张似乎难以成立。


对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小伟教授也表示,根据拉夫劳伦主张的事实,很难认定诉争商标具有了知名度。另外,从商标法角度而言,即使诉争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如果该种知名度是建立在恶意攀附拉夫劳伦公司商誉基础之上的“毒树之果”,则不应当成为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正当理由。法律不应该保护在非法基础上产生的所谓"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维多利亚案件【1】已经明确,即便诉争商标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稳定的消费群体,因其注册和使用均存在明显搭便车、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之情形,此种‘毒树之果’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李教授还认为,现行商标法已经将"诚实信用"作为获得权利的基础,根据该原则,其应当维护的是经营者通过诚信经营而积攒的商业信誉和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而绝非侵权者日益扩大的侵权规模。如果任由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注册并使用,无异于从法律的源头上污染了商标法律的环境,并将纵容‘抢注’和‘傍名牌’的不正之风,乃至鼓励此种食人而肥、损人利己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秩序,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战略目标背道而驰。


北京知产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结果,拉夫劳伦公司与爱驰公司的商标纠纷进展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并带来后续深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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