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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起诉大阅城搭便车索赔150万元

[发布时间:2018-8-15 16:19:43 分类:商标注册]

  因开发的楼盘及在相关商业活动中,擅自频繁使用与“大悦城”商标高度近似的“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拥有“大悦城”商标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将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建发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搜房网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起诉侵权索赔150万


  原告诉称,中粮集团依法享有“大悦城”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悦城”系中粮集团首创的臆造词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已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银川建发集团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现场、营销中心及商品房销售等房地产相关商业活动中频繁使用与“大悦城”商标高度近似的“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银川建发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未经许可,在互联网平台上使用“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进行宣传推广。


  上述行为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大悦城”与“大阅城”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两公司存在明显攀附商标商誉的主观侵权恶意。搜房网疏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平台用户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中粮集团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中粮集团要求银川建发集团、银川建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搜房网立即删除全部涉案侵权信息;三被告在搜房网、新浪乐居网首页的显著位置发布为期三个月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被告:符合地方地名命名惯例


  银川建发集团及银川建发公司共同答辩称,“建发大阅城”是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政府为创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打造的重要地标性项目,是宁夏对外开放的桥头堡。2013年,银川建发集团通过媒体向市民征集项目名称,最终定名为“大阅城”,其命名与周边建筑项目名称、道路,如“阅海万家”、“阅福路”等均源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符合地方地名命名的惯例,并于2014年被银川市民政局审批核准,银川建发集团使用具有正当合理性。


  同时,银川建发集团在当地具有极高的商誉,相关公众对“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楼盘系被告开发的认知非常清楚,不可能与原告及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产生混淆。相反,原告从未在银川使用过“大悦城”或近似名称开展相关服务,不为公众所知。被告没必要搭原告便车,也不存在搭便车的事实基础。


  此外,“大阅城”与原告商标在整体及文字含义、字形等方面区别较大,“建发大阅城”区别更为明显,即便将其作为商标与原告商标比对,也不构成商标法侵权意义上的近似。银川建发集团还指出,“大阅城”、“建发大阅城”作为地标性建筑已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场景,改名将会损害公众利益且具有现实的不可能性。


  进展: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


  针对上述辩解,原告方表示,无论被告赋予“大阅城”何种含义,都不能成为其正当使用的依据。虽然银川建发公司注册了“建发大阅城”商标,但被告在实际使用中改变注册商标的形态,特意突出“大阅城”字体,明显具有恶意攀附的故意,其使用行为不再受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告在全国各地有十多个大悦城项目相继开业,但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在银川的发展。


  搜房网则认为,即使认定构成侵权,但其仅是网络提供服务商,与银川建发没有互利关系,也没有侵权主观故意,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最后,双方都同意调解解决。(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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