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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专利一旦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了专利权就可以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但实际上,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包括他人的投诉)该专利不符合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依然可以宣告该专利无效。
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可以随意被宣告无效,要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41条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情况。
具体地说,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
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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