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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引入公益专家证人制度迅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发布时间:2018-12-11 16:16:08 分类:专利申请]



自今年以来,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场合表示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3月份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11月5日召开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重申: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围绕国家领导的讲话精神,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围绕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作为一个早期从事专利申请和诉讼代理多年,现在又在专利行政执法一线主管专利纠纷案件处理的“老专利”,根据多年经验和目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建议在专利行政处理或诉讼中引入公益专家证人制度,迅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结果公证公平,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水平还不适应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基本要求就是无论是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还是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司法判决书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与案件事实相符,才能体现公平公证和正义。


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为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多种学科的技术内容。目前全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水平还不不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作者以前在法院系统代理过一个长达7年才结案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就是因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没有人关注专利是否缴费有效,将一个没有缴费的失效专利按照专利权有效作出判决,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才得以改判。还有前几天本地有一个发明人在西部某地级市知识产权立案时,执法人员要让拿出权利要求证书,说专利证书不能证明专利权人有权利要求,让我打电话给解释,当时让我汗颜有点无言以对专利权人的感觉。在作者从事专利工作三十年间,类似笑话数不胜数。


因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法律和技术问题,加之技术更新日新月异,如果涉及赔偿数额确定,还有财务问题,按照我国目前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模式,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官不仅熟悉法律,还要熟悉不同的领域技术和财务知识,显然不现实,而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执法人员水平也不可能。因此,在专利行政处理或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是迅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一个好办法。


二、国外专家证人制度和我国专家证人制度雏形


专家参与诉讼在各国均有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表现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表现为鉴定人参与诉讼。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要聘请专家证人。专家包括技术专家、专利法专家和财务专家。


技术专家一般是案件所涉及专利技术领域的学者或专家。他们的作用是对专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侵权提出意见。被告应当在诉讼开始时就与律师一起寻找技术专家。有些技术专家本人就有可能见过或者发表过可以使专利无效的公知技术,所以好的技术专家对胜诉有非常大的作用。


财务专家要在假设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证明赔偿额的多少,一般是由有财务背景的公司担任。原告的专家要证明原告的损失是多少,被告的盈利是多少,或者在假想谈判中,原告会向被告收取多少权利金、许可费或者入门费。被告的专家则要用多种财务数字或者经济指针作为证据,来证明赔偿额微乎其微,或者没有。因此,一个好的财务专家能够帮助被告极大地减少赔偿。


专利法专家在诉讼中主要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和发现专利授权过程中问题,类似我国专利代理人。主要作用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特别是如果所涉及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有过很多次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补正情况,就有可能有必要聘请专利法专家,对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正当与否进行证明,并确定最恰当的专利保护范围,防止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过大解释。


专家证人的聘请由原被告自行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干涉。专家证人受聘后,要向对方提交专家报告,并要接受对方律师对专家报告以及证人本人的讯问。专家证人大多数情况下还要出庭作证。专家证人按小时收费,每个专家证人的小时费从100美元至400美元不等,每个专家证人的费用也从几万到几十万美元不等。因此专家证人的费用在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


在美国法院判决中,数额庞大的专家证人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再加上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导致美国专利侵权都是天价赔偿,所以美国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的国家。


由此可见,美国的专家证人对专利诉讼的参与是全面深入的,在美国由陪审团作出判决的模式下,专家证人的意见对陪审团具有很大影响,其作用举足轻重。


我国的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因而我国专家参与诉讼主要表现为鉴定人制度。最早对专家辅助人做出规定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由此可见,国外的专家证人在我国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也是我国专家证人制度雏形。根据司法解释,参与诉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要求,其作用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其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最后由败诉方负担,法院要求的由法院支付费用。


在我国法院审判由合议厅合议作出判决的司法模式下,“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案件的参与度是有限的,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或需要其出庭参与诉讼。


而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也是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合议,没有类似专家证人参与处理程序的规定。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专家证人制度,迅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鉴于目前我国对于具有专利法、相关领域技术或财务方面专门知识的专家参与专利案件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规定比较简单松散,就如何发挥专家在专利案件中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专家证人制度,给出以下建议:


1、以现有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团队主,建立公益性质的专家证人团队。


目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已经在全国建立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而且各中心均组建有维权援助专家团队,这些专家团队由法律和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法律专家大多由专利代理人背景,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完全能够适应专利纠纷处理。


目前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均为公益性质,有专门的经费保障,便于对专家的管理和服务。专家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也不是某一方当事人所聘请,处于中立地位,比现有由专家仅为本地权利人提供维权援助更超脱,比现有由当事人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更中立,更能为案件公平公正处理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2、公益专家证人在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和法院专利案件审理中参与处理或出庭,对专门问题发表意见。


与人民陪审员不同,公益专家证人不是合议组成员,对处理或判决结果不参与意见,仅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比人民陪审员更能发挥作用。与美国三种专家证人作用类似,公益专家证人可以应知识产权部门或法院要求,对技术、专利保护范围、财务等问题发表意见:


(1)专利实务专家主要任务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特别是如果所涉及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有过很多次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补正情况,就有可能有必要聘请专利法专家,并对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正当与否进行证明,并确定最恰当的专利保护范围,防止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过大或过小解释。


专利实务专家应该聘请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局审查员来担任。


(2)技术专家对专门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如,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保护方案技术是否相同,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等。


技术专家一般应是案件所涉及专利技术领域的学者或专家。


(3)财务专家要在假设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证明合理的赔偿额。一般是由有财务背景的公司或一定资质的财务人员担任。


3、专家证人团队的公益性和中立性是中国特色


公益性专家证人团队由各级维权援助中心组建,面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法院提供公益性服务,有利于发挥现有维权援助中心作用。维权援助专家来源于社会各界,与案件或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完全可以保证其中立性,同时他们熟悉法律,懂技术,有助于快速提高专利案件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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