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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打”典型商标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28 17:40:32]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今年前三季度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本版今日刊发其中9个案例及北京市工商部门在加强商标监管、推动“双打”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过程中的创新经验做法,供各地学习借鉴。

  1.丰台工商分局查处侵犯brother打印机商标权案

  2016年4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位于丰台区富丰路2号的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以及该公司位于丰台区东老庄的展览室、财务室、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了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开始购进委托生产的打印机,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当事人曾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办公室用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商品上申请注册BROTHERJET商标,但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brother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然而,当事人仍然在部分打印机上以打上注册标记的方式实际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丰台工商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1台侵权打印机(案值47.45万元)、罚款276.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顺义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龙及图商标权石膏板案

  2016年4月7日,第3125653号龙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到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举报,称有人涉嫌在位于顺义区的一施工工地上使用侵犯龙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随后,顺义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区顺于路南侧的北京陆道培血液医院(顺义)装修改造工程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方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人正在使用龙及图牌石膏板进行施工。据统计,施工现场未使用的龙及图牌石膏板共有1689张。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龙及图牌石膏板为侵权商品。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向执法人员出具了与北京民荣京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其向当事人支付了购买石膏板的费用并拿到了正规发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顺义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海淀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Technoform Bautec商标权断桥隔热条案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权利人泰诺风卡帕阿诺+布恩霍费尔有限公司(TECHNOFORM CAPRANO+BRUNNHOFER GMBH)的授权委托人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诉,称海淀区永丰嘉园项目建筑物上安装的含有TECHNOFORM BAUTEC标识和第9106489号 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断桥隔热条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从河北廊坊某隔热条代理商处以2元/米的价格购进了6.54万米含有Technoform Bautec标识和 图形商标标识的断桥隔热条,并以进货价销售给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在永丰嘉园项目的9座楼房的门窗上,赚取装修费用。至被执法部门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6.5万米断桥隔热条安装完毕,另有400米断桥隔热条属于施工过程中正常损耗,没有结余。经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隔热条产品均属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淀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26万元。

  4.大兴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adidas商标权运动鞋案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位于旧宫镇旧宫西路3号物美商厦3层的店面进行了检查。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48个型号共338双adidas鞋均为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标权的商品。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扣押。

  执法人员查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与北京阳光起跑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由后者负责店内商品进货及销售,因而北京阳光起跑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实际侵权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4848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所有侵权商品,罚款296978元。

  5.昌平工商分局查处侵犯迪士尼教育服务商标权案

  北京德睿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亲子半日班、亲子全日班和婴幼儿游泳班的早期教育经营活动中,于办公楼楼顶牌匾、前台后墙牌匾、宣传册以及亲子教育卡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加四个月牙形图标”香港艾乐宝|迪士尼国际亲子园Disney’s international kindergarten标识,于公司门头名称上使用了香港艾乐宝迪士尼国际亲子园标识,于公司亲子半日课程、亲子综合课程、创意美劳课程、思维课程等课程的教材和书包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加四个月牙形图标”艾乐宝迪士尼亲子园标识,于公司活动大厅悬挂的培训课程表和教师风采墙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加四个月牙形图标”香港艾乐宝迪士尼国际亲子园标识。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查明: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迪士尼”等字样的标识未取得迪士尼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营期间,当事人采用学员预付费消费的经营模式,提前向学员收取学费、游泳培训费等各类费用共计410363元,其实际已经为学员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经折算后共计127840.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平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27840.25元。

  6.朝阳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奥德赛ODESIRE及图商标权格珊案

  2016年6月8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某大院进行检查,发现豪顶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在该场所销售带有与第3097224号奥德赛ODESIRE及图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格栅104箱,销售价564元/箱。上述商品标识的奥德赛组合图形商标在外型、结构、显著特点等要素上与第309722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16年6月6日从游商手中购进该批商品,有订货流水台账,未售出,无进、销货票据,违法经营额586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工商分局作出没收侵权格栅104箱、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7.顺义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牛栏山等商标权白酒案

  个体工商户孙亚东于2016年元旦后,从石门市场购进了标有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的白酒,共计231瓶。截至2016年3月8日被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查获时止,这些白酒均未售出。

  经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未能取得上述商品的发票或者收据,也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3655.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顺义工商分局没收了所有侵权白酒,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8.丰台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Amiibo商标权商品案

  2016年7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投诉,并对投诉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齐春莹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日从淘宝不法商贩处购入带有amiibo标识的游戏卡245张、手办模型213个,单价分别是每张3.2元和每个9.8元。2016年3月20日至7月14日,当事人在淘宝店售出带有amiibo标识的游戏卡216张、手办模型13个,销售单价分别为每张5元和每个20元,尚有带有amiibo标识的游戏卡29张、手办模型200个未售出,非法经营额5485元。当事人经营的游戏卡和手办模型带有的amiibo标识与任天堂株式会社的第15205673号注册商标近似,属于侵犯任天堂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台工商分局作出没收侵权游戏卡29张、手办模型200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海淀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NEW BALANCE商标权运动鞋案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2016年1月12日接到举报,依法对中关村大街15号步行街广场一层大厅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黄剑波正在销售标有“NEW BALANCE”字样的运动鞋。经商标权利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授权的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运动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月30日,海淀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初从个人手中以每双120元的价格购进标有“NEW BALANCE”字样的运动鞋365双,而后以每双248元的价格对外售出4双,至案发时,尚有361双运动鞋未售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无凭证及发票,未建立账本,未缴纳税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海淀工商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侵权运动鞋361双及违法所得512元,处罚款179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