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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文化遗产日】知识产权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发布时间:2017-06-12 11:22:48]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000年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12月,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2016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累而产生的,依赖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作为人类文明基因遗传的重要样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是社会价值变迁的最好见证。近年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时尚设计、表演艺术等大量创意产业悄然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议题在全球范围内再次引发热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商业价值,以及其对相关创意产业的衍生带动,都凸显了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作用。各国也不同程度地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对文化传统的尊重,也是对国家创新土壤的滋养。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与知识产权的契合,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人类文明和智力成果,使其无形性的属性特征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客体的本质特征趋于一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人们产生文化认同感的核心价值,来自于蕴藏其中的精神内涵及智力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赖于精神互动和认可而实现。
  其次,根据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观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技艺传承人或者族群创作、演绎和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劳动者应当对该劳动成果享有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在主体原则上为保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族群或者传承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合理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的必要性考量。随着科学发展和创新进步的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现代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也愈发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市场交易的目标和商业活动的标的。1998年,美国迪尼斯公司以我国民间文学“木兰从军”和乐府诗《木兰辞》为创作蓝本,制作并发行出电脑动画电影《花木兰》,赢得高额利润。很多情况下,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将民间文学艺术与旅游、娱乐、贸易等联系在一起,其自身的特有价值通过新创意的加入,实现了富含特定知识产权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高附加值。
  其四,知识产权体系内的激励作用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面临着被毁灭和流失的风险。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权利边界和正当性利益有着巨大的激励作用,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维持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生长提供了空间和渠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生态系统既要立足于民族情感、族群习惯的传统价值,又要将智力创造和吸收借鉴熔铸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中。
  目前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以行政法保护为主、以知识产权法为辅的方式。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综合性和包容性,符合我国民族特征和实际需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稀缺性的日益突出,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性或盈利性使用中对其权利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忽视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在原有保护模式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引导和协同规制。当然,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我们仍需要厘清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借鉴相关的成功经验,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分级、多层次、多维度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并构建合理的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搭建应着眼于深化和稳固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法律规则,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已经得到发展的领域中出现的问题,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机制与保护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也应该同时兼顾保护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障碍,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思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既有的实证经验和相关立法模式的考察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主要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状况的国内实证研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国外经验模式的分析借鉴;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类型化的处理;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本土化元素的吸收。这四个方面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分别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从而形成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框架的基础性构筑。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多层次、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全民行动。(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