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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重大案件——2010/02(连载)

[发布时间:2016-11-16 17:25:45]

  2、华阳电业诉晶源公司

  案情介绍

  华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阳电业)于2008年5月21日针对武汉晶源环境工程公司(下称晶源公司)专利号为95119389.9、名称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针对该专利,专利复审委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和26日收到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FKK)以及刘桂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鉴于上述3个无效宣告请求均是针对同一件专利提出,专利复审委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分别作出第13604号、第13605号和第136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案例点评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是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晶源公司的该项专利采用海水脱硫,一改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石灰石脱硫方法,可使脱硫成本降低2/3。

  在本次无效请求提出之前,专利权人已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061.24万元。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FKK和华阳公司侵犯专利权。而后晶源公司、FKK和华阳公司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FKK和华阳公司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该案是我国民营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业内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