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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重大案件——2010/04(连载)

[发布时间:2016-11-16 17:33:47]

  4、“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针对专利号为99114212.8、名称为“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权人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的发明专利,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12月14日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

  当事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此案一波三折。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决定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撤销被诉行政决定以及一审判决”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6年11月3日以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作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无效决定”的判决。

  案例点评

  “芒硝开采方法”无效行政诉讼案,是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本案的实体问题涉及专利法的核心问题——创造性判定中的技术启示判断;作为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历时8年、3次审判跌宕起伏,集中反映了无效案件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此外,围绕此案的行政诉讼是对二审终审制的又一次挑战,终审难终,体现了司法即判力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冲突,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