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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重大案件——2015/03

[发布时间:2016-12-03 14:39:51]

  3.“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3273

  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布赖汉姆妇女医院、达纳-法伯癌症研究公司、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1817895.2

  发明名称: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

  审查决定号:27371(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推荐处室:医药生物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李人久(组长);郭婷(主审员);潘骏、刘萍、董丽雯(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等的第01817895.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371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以“某物质在制备用于治疗某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形式撰写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治疗某疾病”应理解为对患有某疾病的患者进行治疗,其中“患者”既包括病人,也包括动物患者。尽管如此,在说明书中提供临床试验数据并不是为此类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提供支持的唯一方式,在说明书中提供体外细胞实验或动物模型实验也是可选方式,但采用这些方式时应达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提供的内容能够预期该物质具有所述用途和/或效果的程度。

  关于医药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能反映该物质能够有效治疗所述疾病患者的确切结论,则该医药用途发明具备新颖性。

  对于医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不仅需要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尝试采用某物质治疗某疾病,即考虑是否会尝试技术方案本身,还应考虑该尝试是否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成功预期属于合理时即可,并不需要“绝对的成功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