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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重大案件——2015/08

[发布时间:2016-12-03 14:43:55]

  8.“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2811、4W103919

  专利权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

  无效宣告请求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专利号:ZL200780009180.8

  发明名称: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

  审查决定号:24367、28343(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推荐处室:材料工程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张艳(组长)、苑伟康(主审员)、宋晓晖(参审员);赵明(组长)、赵锴(主审员)、宋晓晖(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就专利权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第200780009180.8号发明专利权前后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分别作出第24367、28343号无效决定。第24367号决定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第28343号决定认定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采用推定的方式判断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是化学领域审查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由于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结构和组成直接相关,并且,相同的制备方法通常得出相同结构和组成的产品,因此在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评价中可以从制备方法的角度进行对比和判断。

  在确权程序中,运用制备方法推定判断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的程度往往问题的关键,此时举证责任应由提出这一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其提供的证据应该全面、准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一致性,使得合议组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按照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证据所示的制备方法能够得到与发明的化学产品相同的产品,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