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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重大案件——2015/09

[发布时间:2016-12-03 14:44:24]

  9.“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6W105798

  专利权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430009113.9

  发明名称:手机(100C)

  审查决定号:27878(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推荐处室:外观设计申诉处

  合议组成员:樊晓东(组长);刘萌(主审员);程云华(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第201430009113.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87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决定要旨】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通消费者,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具备基本的读图能力,能将六面视图还原成立体产品,以及具备运用常用设计手法进行简单设计的能力。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站位,以现有设计状况作为客观参照系,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原则,全面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在此基础上,基于对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间、创新性设计特征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考虑各个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终才能得出合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