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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球专利诉讼大战盘点

[发布时间:2016-11-08 16:50:17]

  2016年,知识产权领域依然不平静,侵权诉讼案不胜枚举。

  知产圈侵权诉讼案件不胜枚举,像苹果、三星、高通等巨头企业总是案件中的“常客”,2016年截至目前有哪些巨头又摊上事呢!听说还有案件牵动了百亿美金市场,并且影响到诺贝尔奖?!碉堡了,快跟着小编来围观...

(01)高通魅族撕破脸

  小编点评:当土生土长的魅族遇到全球化的霸道总裁高通,看来这掏钱,总是少不了了。。。

  高通诉讼:从北京到全球

  2016年6月23日,因长期拒绝签署许可协议并拖欠高通专利使用费,魅族被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2亿元。

  一周之后,2016年6月30日,高通再度将魅族分别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称魅族侵犯了高通覆盖智能手机多种功能和技术的多项专利,包括与3G及4G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两地分别提起9件和8件专利侵权诉讼,共计索赔1700万元。

  三个月过后,针对魅族依旧迟迟不与其达成许可授权协议,高通被迫升级维权手段。2016年10月15日,高通对外宣布,已在美国、德国和法国对魅族的侵权行为采取新一轮法律救济。

  魅族回应:从黑盒论到合理费率

  在被高通首次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魅族没有选择与高通进行磋商,而是选择了召新闻开发布会,在当时的简短发布会中,魅族向参会的媒体抛出了“黑盒子”论。其声称长期拖欠专利费的责任并非在魅族,而是在高通,因为高通谈判并无诚意且专利收费标准不平等也不合理。

  如今,当高通相继在美国、德国和法国采取法律手段后,魅族也第一时间给出了回应,只是这次回应中,不再提此前的“黑盒子”论,而是强调“需要合理费率”。

  魅族在声明中称,如果按照高通目前提出的收费标准,“这些费用会占手机售价的约1/3。一台售价400美元的智能手机,需要交纳120多美元的专利费用!”

  小编这么看:

  从此前的“黑盒子”论到如今的“合理费率”论,魅族均没有否认其在产品中使用了高通的专利技术,魅族最大的不满就是——“高通专利费太贵了!”

  诚然在国内智能手机市场中,随着竞争的加剧,各大厂商的利润都受到了挤压,但是除了魅族外的110家厂商都纷纷与高通达成了专利许可授权协议,因此现在显得“特别”的就只剩魅族了,连联想副总裁常程也在微博上讽刺魅族道:“真正的好东西都不会是免费的:比如骁龙821,你们看呢?”

  而高通面对魅族这样难啃的骨头,此次在多地发起行动,意味着自今年6月矛盾公开以来,两家公司之间的谈判与博弈,必然已经陷入僵局,甚至有可能已暂时破裂。在知识产权保护最为完善的欧美,高通在于魅族的诉讼中取胜几率很大,在欧美专利诉讼获胜后或多或少也将提高其在国内诉讼与谈判中的胜算。因为对高通而言,在中国这个市场关键市场中魅族试图挑战高通的行为,高通绝不能容忍。

(02)三星和苹果又双叒叕上法庭了

  小编点评你俩演琼瑶剧呢!恩怨情仇何时了,看够了!

  2016年10月,正陷入“BOOM7”困局的三星又听到了一个难受的消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重新判定三星侵权事实成立,而法官认定“滑动解锁”专利属于苹果。

  苹果在本案中指控三星侵犯了其“滑动解锁”专利、自动纠错功能以及一项用于探测手机号的专利。其中,大多数赔偿金都是针对手机号探测专利的,此前三星被裁定并未侵犯该专利。早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裁定其他两项专利是无效的,但本周的判决则基于此前从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或庭审记录以外的信息,从而推翻了此前裁决……

  针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三星发表声明称,苹果这是寻求通过法院裁定“扼杀创新”,包括设计创新,以及阻碍新产品的开发和营销。于此同时,在10月11日,最高法院将对另一起三星诉苹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举行听证会。

  小编这么看:

  从外观设计到系统功能,围绕各项专利已经在法庭上大战了“三百回合”,大部分群众们纷纷表示审美疲劳。同时我们已经难以单纯用知识产权法律来分析两者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诉讼存在太多的商业因素了,既然连苹果都已经不用“滑动解锁”了,拜托他们是最后一次靠这几项专利上头条吧。

(03)基因魔剪CRISPR专利之争

  小编点评一封中国留学生邮件引发的数亿美元官司,不但牵动巨额资产,还可能影响诺贝尔奖呢!这热闹咱必须凑...

  2016年8月24日电最近,由于一名中国留学生的“倒戈”邮件曝光,围绕“基因剪刀”CRISPR技术的专利战再掀波澜。

  起因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珍妮弗·道德纳等人2012年6月首先在线发表了有关CRISPR技术的论文,并在此之前1个月率先提交专利申请;而布罗德研究所的张锋等人后来居上,虽然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晚了一步,但他们首次证明CRISPR技术能应用于人类细胞的基因组,反而获得了CRISPR技术的第一个专利。这意味着美国专利商标局承认张锋是CRISPR技术的发明人。

  现状

  目前双方在专利官司中各执一词,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美国专利商标局已于今年1月宣布,将重新评估CRISPR专利归属。张锋一方对媒体透露,他们仅今年就已经花费了1090万美元的律师费来捍卫他们的CRISPR专利。

  没想到,原张锋实验室成员林帅亮2015年2月写给道德纳的一封求职邮件于今年8月曝光使得这个专利纠纷愈演愈烈。这封带着“投名状”性质的邮件声称,张锋及其学生丛乐是在看到道德纳的论文后,才将研究方向迅速转向CRISPR的,所以把专利给张锋是错误的。布罗德研究所立即予以回击——“信中所述完全不符合事实”。

  小编这么看:

  这个引人注目的事件也为正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国科学家上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一课。当然,国内现阶段对于基因编辑技术最大的争论点还是要想办法证明另一个由国内某学着提出基因编辑技术NgAgo能否被重复实验。

(04)丙肝药专利纠纷改判 吉利德大胜默沙东

  小编点评因销售丙肝明星药,狂赚100多亿美元的吉利德惹麻烦了!当世界上最贵的药也是不容易,身世太复杂...它可不是吉利德亲生的!

  2016年6月,美国地区法院东丙肝药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改判,宣布吉利德丙肝药并未涉及专利侵权。此前,法院已判决吉利德向默沙东支付2亿美元巨额专利侵权赔偿金,而这次再审结果实现惊天逆转,吉利德难掩喜出望外。

  吉利德-默沙东专利纠纷始末

  3月24日,美国法院对吉利德-默沙东专利侵权诉讼一案进行判决,认定默沙东丙肝药专利有效,吉利德丙肝药专利涉嫌侵权。默沙东认为,其对该丙肝药组分Sofosbuvir(索非布韦)的早期研发贡献最大。早在2011年,吉利德以110亿美元收购Pharmasset公司,并将其旗下抗病毒药物Sofosbuvir收入囊中,最终成就吉利德两款丙肝神药Harvoni 和 Sovaldi。据悉,吉利德丙肝药业务2015年销售总额高达190亿美元,约占公司总营收的60%,为吉利德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

  在专利诉讼期间,默沙东提出其已于2002年申请了关于Sofosbuvir的药物专利,并起诉吉利德公司就使用Sofosbuvir而涉嫌侵犯该专利,要求吉利德支付丙肝药销售总额的10%作为专利许可费。对于该指控,吉利德认为有悖事实,遂于2013年发起对默沙东的反诉讼,并提交了Pharmasset公司科学家于2001年开展Sofosbuvir研发工作的相关证据。

  改判理由

  美国地区法院法官Beth Labson在声明中指出,吉利德已证实,默沙东在进行该专利申请时存在窃取Pharmasset公司机密研发资料的行为。同时一位默沙东已退休科学家在法庭证词中存在故意隐瞒和不诚实的情况,以至于陪审团最终相信了默沙东是Sofosbuvir早期研发贡献者的一面之词。面对那名科学家歪曲事实的行为,默沙东采取纵容态度,为此法院判决默沙东无权利实施这一项专利。

  小编这么看:

  目前,除了吉利德外,更多医药巨头纷纷加入丙肝药市场追逐战,致使吉利德总营收陷入下滑趋势。而这一专利纠纷案案情的惊天逆转,让吉利德丙肝市场停滞不前的窘境暂时得以缓解,无须再与其他公司共享其丙肝药产品营收利润。当然对于最新的判决结果,默沙东肯定不服,他们认为该判决结果无视默沙东及其合作者们对该药物的研发付出,并声明将继续保留上诉权利。

(05)路虎&陆风:外观专利都没了

  小编点评今年有名的外观专利“打脸案”!沉静在阳春白雪中,真路虎变“纸老虎”!

  捷豹路虎控告江铃汽车集团的陆风X7车型在造型上抄袭路虎极光。但是到了今年6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宣告了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同时也宣告“原告”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为什么会这样呢?专利复审委员会答复如下: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陆风X7与路虎极光“车比例基本相同”、“ 车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相同,即侧面车身腰线以上位置的外轮廓线条相同”、“ABCD柱的倾斜角度相同以及侧面车窗的外轮廓和分割比例相同”、“侧面线条或 主要特征线相同,包括车顶线、侧车窗上沿线和下沿线、肩线、腰线、裙线、轮拱线、轮眉线”、“前面或后面观察时,前面的外轮廓基本相同,后脸或车尾的外轮廓基本相同,而且均在车轮上方采用鼓起的轮拱设计,轮拱的拱起弧度相同”……因此,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判定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认定,路虎揽胜极光双门版与四门版设计过于接近,四门版先于双门版上市,而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小编这么看: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