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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6-10-24 16:10:31]

  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4.为适应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概念的变化,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对新颖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修改,改变了现有技术的范畴和抵触申请的概念,并相应地删除了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中第5.1节进口行为导致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认定的内容。

  5.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标准的修改,增加了初步审查程序中外观设计的相关授权条件的具体审查标准,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的具体标准。

  6.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设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接收、处理程序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程序,并增加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具体评价基准。

  调整了部分申请与审查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专利审批行为,《专利审查指南》还调整了部分申请、审查标准,例如:

  1.在程序设置上,从更加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尽量简化手续,对不利于申请人、不便于实践操作的内容进行修订。例如,对于请求书中发明人姓名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增加了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通过提交补正书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规定;在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中,增加针对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的规定。

  2.对申请、审查实践中易造成混淆、理解执行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例如,对实质审查程序中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进行审查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纳入审查实践中证明可行且执行效果良好的内容。例如,增加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4.对未来审查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作出前瞻性的规定,以利于审查质量的提高。例如,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程序中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内容。

  5.考虑到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与衔接,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相关内容。例如,根据专利局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作出保留的情况,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加入了对援引加入项目的审查规定。

  2010年恰逢国家知识产权局建局30周年。这30年当中,专利法历经了3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也从无到有,经过数次修改完善。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在指导专利申请、审查实践,规范实际操作行为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它引导我国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迈着坚实的步伐,朝着日益规范、日渐成熟的方向发展。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将为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谱写新的篇章。作者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就这些具体内容逐一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