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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24 16:11:46]

  合理设置审查程序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关的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出发点是为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将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贯彻到审查指南中。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也充分考虑了实体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和审批程序的进一步优化,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中采取无纸化审批方式的特点,力求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申请及审查程序,通过优化审查流程继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于专利局审查工作的需求,为公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2006版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为统一实践操作标准,指导专利申请专利审查,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无论是专利局内部的审查员还是外界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在这两年多的实践中都已逐渐熟识了该审查指南的内容。为保持基本审查政策和审查标准的延续性,本次修改没有进行比较大的修改和变动。

  本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适应性修改

  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专利审查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四项,审查指南均对相关的审查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第一,关于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新专利法修改了委托专利代理制度,取消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审查指南将有关委托专利代理的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改,针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规定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关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的初步审查内容。新专利法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的有关规定,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内容之一。针对此项修改,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增加了第5.3节“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除应当满足其他有关专利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本节有对于此项内容的初步审查规定。同时,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对于本章7.2节“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以适应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修改。结合初步审查的特点,此处规定为“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审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关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的规定。新专利法修改了有关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保密审查规定而提出的专利申请,按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不授予专利权。实施细则将此条款列入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作为可以在初审阶段驳回专利申请依据的条款之一。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在第7节“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相应地增加了第7.3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关于办理要求优先权的手续。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了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放宽了对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要求,允许声明填写有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办理手续补正,以此方式克服形式缺陷,取消了原条款中对于声明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视为未提出声明的处理规定。在修改审查指南本章的内容时,我们将此宗旨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使得这一有利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修改得以充分体现在审查指南的规定中,从而进一步在审查实践中得以实施。

  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初步审查程序

  原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各方反响良好,但是在审查实践中也逐渐发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反映出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尽合理,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专利事务时经常产生困惑;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专利审查程序的需要,对审查效率产生了严重制约。因此,本次审查指南修改时,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对部分严重影响审查工作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一,优化专利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基于我国国情,许多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审批程序不甚了解,办理专利事务的经验不足,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形式缺陷较多,在办理克服缺陷的专利手续时,由于选择了错误的程序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有关内容,以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例如,如果请求书中发明人的填写内容不符合形式要求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加以克服,有些情形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缴纳变更费后才可以进行改正。原审查指南对于如何区别处理此类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经常有申请人选择的错误专利手续,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此次修改工作中,修改了有关发明人的填写的内容,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审查员所发补正通知书中指明的缺陷,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克服缺陷。

  本次指南修改中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手续而进行的修改还有:关于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日期。当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日期介于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时,增加了审查员应当先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说明情况的程序,从而避免了原指南中直接作出视为未保藏的决定后,申请人只能通过恢复程序提交说明的不合理情形;关于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序列表的编写页码方式由“连续编写”修改为“单独编写”;关于分案申请适应的期限与费用,规定当期限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时,也可以自递交日起补办手续;关于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一份副本适应于多个专利申请时,规定修改为申请人可以仅提交一份原件,其他申请使用中文题录译文,从而简化了手续,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第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个方面对于专利审批效率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普遍希望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查的周期。结合发明初步审查的实际情况,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遵循初审阶段的程序节约原则,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有关发明初审依职权修改申请文件的规定,明确指出初审阶段可以由审查员修改的文件范围,以及修改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的做法。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了有关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后就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对于提出在后申请时,专利局已经向在先申请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的,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使得修改后的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采用实践成熟做法,调整审查指南内容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采纳了通过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的形式所修改的内容。如2009年初,专利局公布了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和第3号,分别修改了第一部分第一章中有关联系人和申请人的规定,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将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