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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十条政策

[发布时间:2016-10-18 09:58:22]

  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十条政策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现就推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支持新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每年筛选一批新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帮助这批项目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未能获得国家、省、市资金的,由我区财政资金择优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每年筛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帮助这批项目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未能获得国家、省、市资金的,由我区财政资金择优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从2014起,统一调剂全区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中园”和重点项目建设给予倾斜支持。

  四、实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对于落户我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手续实行多部门协调联动,变互为前置为同步办理,进一步精简办理程序,压缩办结时间;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标准的,按低限收取。

  五、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推广应用。优先推荐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和省、市、区政府采购目录。凡列入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区内企业大力推介。

  六、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活动。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并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省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及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七、鼓励企业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能力。企业新获授权专利,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国际专利每件2万元。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在国外成功注册商标的给予2万元资助。

  八、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于境内上市(包含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资助;对于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对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对于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企业转板不享受资助。以上资助只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九、支持科技金融结合。建设金融超市,为企业提供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投资管理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发起设立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企业给予50%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纳税大户企业予以奖励。对年纳税额大于3000万元(含3000万)且年纳税额增速大于30%(含30%),同时未享受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资金支持。

  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