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 北国东尚西塔楼7层1204室 (中山路与青园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电话:0311-89619152
传真:0311-89269377
网址:www.yitm.net
邮箱:yinuoshangbiao@126.com

专利复审重大案件——2015/04

[发布时间:2016-12-03 14:40:26]

  4.“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0871

  专利权人:索尔维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480034393.2

  发明名称: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

  审查决定号:20060(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推荐处室:化学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李越(组长);侯耀(主审员);赵步真(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索尔维公司的第200480034393.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0060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在化学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将该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要素使用其他的已知要素进行替代,则判断该被替代要素给发明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对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如果被替代要素与已知要素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或相当,则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提供一种现有技术的替代方案。在此基础上,如果这种要素替代的手段被证明是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确定的,则最终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被替代要素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不同于已知要素所起到的作用或者达到了由已知要素预料不到的程度,则应当基于该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再进行这种要素替代的手段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在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声称了多种有益效果的情况下,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发明构思、全面整体考虑全部技术信息的前提下,客观分析这些技术效果与替代要素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替代要素取得的技术效果,由此进行创造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