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 北国东尚西塔楼7层1204室 (中山路与青园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电话:0311-89619152
传真:0311-89269377
网址:www.yitm.net
邮箱:yinuoshangbiao@126.com

专利复审重大案件——2015/07

[发布时间:2016-12-03 14:42:41]

  7.“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5W108156

  专利权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沈阳水泵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20342548.5

  发明名称: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

  审查决定号:27267(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推荐处室:机械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李华(组长);张虹(主审员)、丁一(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沈阳水泵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第20132034254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267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三个层次的分析和判断。首先,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手段本身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第二,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手段用于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所能起到的特定作用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或普遍采用的,该特定的技术问题或作用通常是与该技术手段在发明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应的;第三,公知常识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技术手段才可以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对现有技术中技术信息的理解,判断其是否构成相反的技术教导,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现有技术对已有技术进行改进时,出于某一方面优势考虑而选择所属领域中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不必然意味着排除采用所属领域在其他方面具有优势的另一公知技术手段,从而构成相反的技术教导。